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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11 16:22:47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防办〔2018〕3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对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10月,省人防办根据统一部署,制定了《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防办〔2016〕45号),在全省人防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2017年底,省统建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上线应用。总结一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结合“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应用要求,及时修改《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新的《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的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要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了名录库建设原则。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名录库中。鉴于我省人防领域随机抽查监管实际,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根据市场主体注册地,由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库,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一般不单独建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根据执法人员所在执法单位和层级,由省、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建库。

(五)明确了管理职责分工。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全省性抽查工作,并负责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相关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鉴于我省人防领域市场主体数量相对较少和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缺少执法人员的实际,主要由设区市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并承担辖区内检查对象的具体抽查任务;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是协助设区市的人防主管部门落实具体抽查任务,一般不自行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六)明确了抽查方式。随机抽查可采取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明确了监管频次。一般情况下,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社会舆情反映强烈、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特定抽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连续两年未被检查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特定抽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八)明确了检查结果运用。随机抽查结果要及时记录于被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九)明确了工作错误救济措施。事后发现抽查结果定性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在公示系统中公开纠正情况。被检查对象对抽查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并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对象。

三、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转自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索引号:ZJRF-02-01-00-201802-00001 )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