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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7/2022-002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省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人防办〔2022〕2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41-2022-0004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7 15:13:51 来源: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人防办〔2022〕27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结建审批监督管理数字化场景,加强结建审批监督管理,及时处置各类预警,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义务,确保人防结建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六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或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第七条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以及其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民防空具体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民防空具体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第九条 鼓励防空地下室建设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条件中人民防空具体指标尚不明确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地块分期建设、同一建设主体相邻地块、涉及相邻地块的人防综合体项目可以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

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确需在后期建设项目中修建的,应当在办理先期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提供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并在先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后期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期限内正常履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到期未履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缴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主要做地主体牵头编制人防设施统筹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地块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

平战转换等要求,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统筹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宜与其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非居住

区或跨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第十条 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现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具有相应抗力等级或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划要求的连通道面积可以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中人民防空具体指标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附件2)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

重要经济目标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可以折抵区域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除医疗救护工程外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基础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和复核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竣工和在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三)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四)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五)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七)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九)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的认定标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以自然资源、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意见为准;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三)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

(四)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为准;

(五)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

(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

(七)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为准。

属于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属其他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决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同意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应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3),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缴而未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应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易地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测绘数据,开展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缴情况复核,并明确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审批应建面积差值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由征收部门退还多缴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涉及需修改建设项目施工图的规定执行,以申报施工图审查时间为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 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2.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

3.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4.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垃圾中转站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3.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

4.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5.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因上盖开发而建设的顶盖层和上盖物业的车库。


备注:1.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

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2. 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

防空地下室;

3.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

筑物类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附件2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

新建民用建筑类型

新建防空地下室

战时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政府机关和城市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新建医疗卫生项目

一级医院(20~99张床位)

救护站

二级医院(100~499张床位)

急救医院

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

中心医院

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或

组建单位新建公共建筑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或毗邻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建设人员掩蔽工程)

10000㎡≤应建面积<20000㎡的

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细分专业中选一种

20000㎡≤应建面积<30000㎡的

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细分专业中选二种

应建面积≥30000㎡的

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细分专业中任选三种

备注:1.表格中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建设人员掩蔽工程:一是配建物资库应满

足控规单元规划人口人均人防物资库建筑面积小于0.2平方米;二是住宅用地建设项目还应满足出让地块内竣工和在建人员掩蔽面积已达到人均1平方米,其中人口按照每户3.2人计算。三是战时功能应根据防空片区防护需要,结合周边人防工程布局、战时功能实际情况确定;

2. 配套工程细分专业主要有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汽车库、食

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3.防空专业队工程细分专业主要有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

疫、通信、运输等防空专业队工程。


附件3

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城    市

收费标准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2500

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21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

17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



附件4

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情形

减免

依  据

1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免收

浙价费〔2016〕211号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3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4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5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免收

6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7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免收

8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免收

9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免收

10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收

11

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

免收

浙委〔2009〕56号

12

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减半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1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财税〔2019〕53号

14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5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202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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