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不良信息内容 | 评价依据 | 扣分 |
1 | 防护设备检测工作违规分包。 |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第三点: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 | 30 |
2 | 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校准或超出检定周期或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 20 |
3 | 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国家质量检测(验)标准进行检测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三条 | 50 |
4 | 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 30 |
5 | 同一防护设备检测项目未由两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 20 |
6 | 检测报告无明确的检测结论,未详细载明检测部位(或检测点)及对应的检测数据。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 10 |
7 | 检测原始记录不全面、真实、准确,并缺少检测和复核人员签字。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 10 |
8 | 检测报告出具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国家和省法规、文件和规程要求;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过期、作废标准的标准、规范。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二十六条 | 20 |
9 | 对已经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项抽查后,发现存在明显不符合检测结论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七条 | 30 |
10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未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二十八条 | 20 |
11 | 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或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 20 |
12 |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向委托项目检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强制性推荐防护设备产品,向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强制性推荐原材料、构配件和生产、检测设备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 20 |
13 |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三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