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浙动办〔2023〕25号)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顺应各地民众要求在9月18日试鸣防空警报的呼声,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在总结我省警报试鸣实际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对《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该制度依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增加试鸣日期。第三条新增第二款:“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
(二)调整试鸣内容。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防空警报试鸣信号发放次序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第四条新增第五款:“防灾警报试鸣信号发放次序为:警报信号-解除信号”。每年5月12日全省防灾警报统一试鸣日,只试鸣防灾警报信号,不再试鸣防空警报信号;每年9月18日试鸣防空警报信号。
(三)报批试鸣方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增加试鸣次数。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试鸣日15日前将试鸣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我省实际试鸣工作开展情况,增加试鸣方案报批的要求。
解读机关: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具体联系处室:战备建设处、发展规划处
联系方式:0571-89820061、0571-898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