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7/2023-0005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人防办〔202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党组研究,决定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四)第十五条删除“(三)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其余条款次序相应调整。第十六条删除“(三)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为准”,其余条款次序相应调整。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易地建设项目竣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少于审批应建面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内容
(一)第十八条删除“(二)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三)限制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其余条款次序相应调整。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删除“并限制参与人防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实施3个月人防行业市场禁入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