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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国动办
成文日期 2026-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度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6-03-13 11:03: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字号:[ ]

各县(市、区)国动办,市国动办综合处、工程项目管理处、战备建设处:

为进一步统筹优化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检查工作,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和省国动办《关于印发<2026年度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6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计划与指标

(一)计划制定与实施:各单位应于3月底前完成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并同步抄送至同级综合执法指导机构。各单位应结合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明确本年度具体检查事项,重点优先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于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3)。

(二)条线指标要求: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达65%以上,综合查一次实施率达80%以上;掌上执法率、行政检查亮码率达100%;任务按时完成率、检查结果公示率、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达100%。

二、监管对象与重点

(一)对竣工人防工程的监管。对象:不特定。重点监管人防工程有无被侵占、破坏,有无擅自拆除、改造、报废及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等情况。

(二)对在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的监管。对象:在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重点监管在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等情况。

(三)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从业行为及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对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重点监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产品质量及检测机构执行人防工程检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对人防通信、警报信号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象:不特定。重点监管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使用,拒绝、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以及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参与,抽调必要力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所有行政检查均在“大综合一体化”平台上制定实施,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事项外,不得在检查计划外开展检查。

(二)规范涉企检查。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减少无谓的行政检查。入企检查必须事先报备,申报“检查码”后亮码检查。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护航发展”,助力一流创新生态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结果应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需要转案源的,要积极主动将有关线索、材料转综合执法部门,实现闭环管理。针对个性问题,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确保整改到位。针对共性问题,要追本溯源,从源头上研究解决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附件:1.2026年度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计划

           2.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6版)



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附件1

2026年度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监管事项

行政检查事项

监管对象

监管范围

监管类别

监管频次

实施

方式

实施

主体

实施层级

备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1

对竣工人防工程的监管

330680004000

对竣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不特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对在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的监管

330680038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3

330680074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4

330680075000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5

330680076000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兼顾人防义务的检查

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6

对在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的监管

330680078000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7

330680079000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8

330680080000

对兼顾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兼顾人防工程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9

330680073000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10

330680050000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义务情况的检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11

330680077000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12

330680082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

13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从业行为的监管

330680081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4

330680083000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5

对人防通信、警报信号使用情况的监管

330680031000

对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使用情况的检查

不特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16

330680034000

对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和未经批准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检查

不特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17

330680030000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检查

不特定

/

现场

检查

/

单部门或多部门联合

国动

部门

市、县



附件2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主体

比例频次

具体指标

有关要求

1

对竣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2025年度已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不纳入今年抽查范围)

市级、县级

国动办

抽查比例10%,抽查频次1次,各单位根据监管实际,酌情增加检查任务。

①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确保检查结果公示率和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达到100%;

②坚持综合查一次,统筹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检查事项,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能联合的尽量联合,切实提高综合查一次实施率。

①各单位在编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时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

②市办将根据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相关指标数据,对各单位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要对照指标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并于9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③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需要转案源的,要根据《省国动办 省综合执法办关于建立市县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将有关线索、材料转综合执法部门,主动对接工作,实现闭环管理,共同提升监管效能。

2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市级、县级

国动办

抽查比例30%,抽查频次1次,抽查计划任务由省办统一制定;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

3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市级、县级

国动办

抽查比例30%,抽查频次1次,抽查计划任务由省办统一制定。

4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的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市级、县级

国动办

抽查比例30%,抽查频次1次,抽查计划任务由省办统一制定。


附件3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6版)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方式

1

对竣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由被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市级、县级

国动办

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

现场检查

2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负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级、县级

国动办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

3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资格的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市级、县级

国动办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现场检查

4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市级、县级

国动办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