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签订《行政执法事项交接协议》,依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3年8月动态调整),截止至2023年9月,共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人防领域行政处罚事项22项。根据全省人防领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培训暨推进会会议精神,《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20项(事项代码:330280043000)“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仍由人防主管部门执行。
序号 | 20 | 事项代码 | 330280043000 |
事项名称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罚标准 |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解读机关:温州市国动办
具体联系处室:综合处
联系方式:05717-88018757
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